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章程
(经2018年4月18日公会2018年年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会中文名称为:广东银行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英文名称为:The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缩写为BAG。
第二条 公会的性质。公会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公会活动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章程对于公会、公会会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据本章程制订的公约、规则、制度、办法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 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宗旨和职责
第六条 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密切行业协调,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动行业有序竞争,遵循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第七条 公会围绕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遵循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公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四)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经费自筹;
(五)坚持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投诉,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对于违反公会章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戒;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强诚信监督,倡导诚信执业,建立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体系建设;
(四)督促银行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举办各类金融业务研讨会,组织开展专业培训、考察学习、业务竞技活动等,配合开展广东地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金融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广东银监局,并做好广东银监局转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及时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建立与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良性互动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建立行业舆论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四)向广东省政府、广州市政府、广东银监局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
第十条 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广东银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强化客户权益保护,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银行业协会及会员间、其他金融行业协会等的交流与合作,并与经济金融界保持沟通;
(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开展新业务、新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
(四)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机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及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广东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公会的会员为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广东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相关银行业社会团体等。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公会章程;
(二)有加入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提交下列文件:
1、入会申请书。由公会提供统一制式,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内容;
2、“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4、公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文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公会应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单位入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会员大会记录、财务报告,对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并行使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公会提供的服务,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公会寻求保护、协调和支持;
(五)通过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在公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会章程,履行公会制定的各项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执行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关心、支持公会工作,参加公会的各项活动;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依法接受公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依法提供公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需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公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金融许可资格或工商登记营业资格依法终止;
(四)会员连续一年不参加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公会提出书面申请,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办理有关退会手续,由公会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拒不交回会员证的,由公会宣告作废。
会员有第十九条(四)之情形终止会员资格的,应付清一切应缴费用,补办有关退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广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有关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并报广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经公会理事会决议给予:
1、提醒;
2、警告;
3、公会内部通报批评;
4、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二)经会员大会决议给予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或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三十日内应做出答复。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由其会员代表代为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代表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批准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制定的重大公约计划;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公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下年度预算报告;
(六)审议、批准会费的缴纳标准;
(七)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裁决受到处分会员的裁决申请;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公会的成立、清算或终止等事项;
(十)审议、决定由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及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会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秘书处应在七天前将临时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单位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名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公会后,继任人自动接任前任在公会的任职,并由公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向会员大会提出公会章程、公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议案;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五)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协调、监督会员遵守公会章程及有关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情况;
(六)决定对违反章程和有关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的会员处分,对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公会的解散、清算或终止的议案;
(九)决定公会内部机构设置、各专业委员会的组建,领导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定副秘书长人选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一)审定公会及各专业委员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议事)规则;
(十二)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十三)研究和决定由理事会审议及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单位可另派高级管理人员持书面授权书参加会议。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理事会需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五)、(七)、(九)、(十)、(十一)项职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监事长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确认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四)监督公会会费的收取、年度审计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保障会员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取证调查,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在调查对象涉及监事单位时,有关监事应当回避;
(七)监督公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六条 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每届任期三年。
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所在单位继任候选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方可继任。其他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公会后,继任人可接任前任在公会的任职。
第三十七条 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公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公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提出公会秘书长人选。
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公会日常工作。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专职副会长或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理事会讨论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公会日常工作,根据会长授权代行其职责;
(二)领导公会秘书处、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及副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单位须经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发银行总行等五个单位自动当选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轮流出任公会会长,期间不担任会长的其他四家单位即为常任副会长单位;其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由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并考虑会员的代表性,提出候选建议,报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担任常务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动当选为副会长。除五家轮值会长单位外的其他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担任会长,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按相关程序经会员大会选举。
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还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并报广东银监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公会的日常事务,每半年向广东银监局报告公会开展工作情况。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依照公会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综合反映会员有关业务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促进和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银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
(四)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争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承办公会的有关会议、考察、培训和活动;
(六)督促检查公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起草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事项、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公会财务收支;
(九)保管公会财物、文件档案;
(十)承办公会其它的日常性事务。
第四十四条 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经理事会研究并报广东银监局审查同意后,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四)副秘书长由专职副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有关决议;
(二)协调内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下属服务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公会建立会员单位专职工作人员派驻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轮值会长单位推荐派驻副秘书长,其他会员单位也可推荐派驻副秘书长,并经理事会决定。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公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必要时由广东银监局协调,并按有关程序审批。会员单位对派驻人员在工作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应等同本单位同级人员。秘书处对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评,并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四)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五)热爱公会工作;
(六)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广东银监局审核,公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公会的分支机构,执行公会章程,接受理事会领导,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
公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特殊情况下,非会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公会会员单位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无需另外缴交费用;非会员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参照相关会费标准。
第四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由公会专职副会长提名。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议事规则,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及常务委员单位的产生办法、任期等事项,依照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由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年度考评。
第五十条 公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议事)规则的制定或修订,须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广东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专业工作委员会等会议。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会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公会党组织可由广东银监局党组织管理。公会党组织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落实党建责任,实现党员全覆盖,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公会党组织应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将党建工作作为公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因工作需要,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向会员收取专项费用;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捐赠、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收入;
(七)其它正当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实行预算制及合理负担的原则,按会计年度根据会员单位在公会任职和资产情况缴纳。
第五十六条 公会的费用开支:
(一)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三)维持公会正常办公所需固定资产、业务活动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四)公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应该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
(五)公会筹备、终止、解散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十七条 公会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报告,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公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财务审计,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广东银监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十一条 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实行聘任制的公会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广东银监局备案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会重大事项变更:
(一)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涉及重大事项变更应向广东银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 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七条 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银监局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银监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九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条 公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及公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及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四月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第九届会员大会修改审议并表决通过,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